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原因多样,但故意隐瞒重大隐患或对重大隐患视而不见,是不少事故发生的重要的共同原因。5月27日,正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电焊工高级技师孙景南呼吁,将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罚内容,更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只有行政处罚规定,且罚款数额也不高,法律追究力度明显不足,几乎起不到对违法人员的震慑作用。”孙景南经过调研认为,将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罚内容,应当是实现安全生产领域事故明显下降,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力抓手。
故意瞒报可能不一定造成后果,但同样不可忽视其危害。孙景南分析,负有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瞒报、不报重大事故隐患,其主观心理状态系故意,客观上破坏了安全生产秩序,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受到相应刑罚处罚。“如果因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就不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会使很多直接责任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客观上纵容和助长了故意隐瞒行为的发生。”孙景南说,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明确故意隐瞒行为的性质为危险犯,把这种行为归为犯罪,以违法情节是否恶劣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而不论其是否已经造成了后果。
如何界定“故意隐瞒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孙景南做了大量调研,请教了多名法律界专家,最终形成了建议。她说,具体操作上,可在刑法分则第二章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设一条新罪名,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二【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罪】: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孙景南说,为防止直接责任人存在侥幸心理,从源头上打击故意隐瞒的行为,将这种行为纳入刑法评价范围,也是刑法社会机能的体现。
如果修法暂不可行,孙景南还建议了另一种实现途径。她认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环节,关系着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故意隐瞒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即使不单独设立罪名,也可以考虑从立法解释角度,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量刑。
通讯员 宁人宣 记者 陈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