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严格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安全监管。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江苏省委会副主委、苏州市副市长张桥9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两会,他提交了一份《关于完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提案,希冀以此提升我国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形成科学精准的药品审批体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涵盖药品上市前和上市后全过程、全方位药品监管的基本制度。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施行后,正式确立了我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张桥说,“该制度允许科研机构等主体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但我们实际了解到,部分科研院所缺乏经验与相关能力,不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一旦出现药品安全问题,可能无力承担巨额赔偿。”
药品损害赔偿,目前仍缺乏可靠的风险救济制度。张桥告诉记者,持有人对药品的全生命周期负主要责任,重点就在于药品损害赔偿。“在原先的地方试点方案中,药品研发机构成为持有人,需要提交安全责任承诺书,与地方药品监管部门订立担保协议,购买相关商业保险,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并未立法确认上述试点做法。”张桥告诉记者,一些以科研为主的研发机构,在遇到需要承担巨额赔偿的情况下,缺乏有效救济措施,很可能无法落实赔偿责任。
现行制度下,允许药品委托生产也会带来一定监管难题。“该制度允许许可人委托一家或多家企业生产药品,多点委托甚至异地委托,导致监管难度加大。”张桥解释说,由于各省在医药行业发展和监管资源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委托地和受托地监管信息无法及时对接共享,从而影响药品异地监管的有效性。
经过多方走访与调研,张桥建议:首先,应强化持有人能力审查,做好药品全流程闭环管理。其次,要强化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有效应对新形势新问题。对于跨地域委托生产企业,细化异地监管措施,明确责任划分;建立国家级药品生产信息化监管系统,将全国药品生产监管信息纳入其中。
同时,可强化分类审批能力建设,形成科学精准的审批体系。对于已持有A证的持有人,在新增申领不同生产范围B证时,适当放宽一张生产许可证唯一生产和质量负责人的限制,可增加一位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专业领域。
另外,还要强化风险应对能力建设,建立高效可靠的救济制度兜底。张桥表示,建立强制商业保险制度,要求企业购买商业保险,这样一旦发生损害事故,能帮助企业分担风险。另一方面,如能建立政府提供部分资金补助的救济补偿机制,将救助基金和商业保险相结合,或将增强持有人损害赔偿支付的能力。
记者 樊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