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食品安全条例有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发布,并通报本次会议议案有关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级巡视员袁功民主持发布会。
发布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委员冯雷,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委员芮奕,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陈琪宏围绕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及议案有关情况进行解读、通报并接受记者提问。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有关情况
冯雷:刚刚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共39条,主要包括(一)完善立法指导思想。规定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明确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要求。(二)充实立法工作原则。着重对依法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立法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原则、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原则进行充实细化。(三)明确立法工作目标要求。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四)健全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重点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编制、法规起草程序、法规审议质效、民主立法内容和法规实施要求等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五)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贯彻立法法确立的区域协同立法制度,专门增加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一章,推动区域协同立法特别是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高质量发展。
《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情况
夏正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食品安全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和制度,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刚刚审议通过了《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80条,包含六个方面内容:一是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突出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各方工作职责。二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条例增加了禁止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三类行为规范。三是突出特殊食品、网络食品的生产经营监管。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和网络食品的生产经营提出明确要求。四是强化食品安全保障。完善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建立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体系,明确食品检验基本要求。五是加强监督管理。实施智慧监管和信用监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构建新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义务性、禁止性行为,区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等不同类型生产经营主体,补充设定相应的处罚。此外,条例还在附则中明确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摊贩、小餐饮等有关术语的含义。
通报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议案有关情况
芮奕:此次大会共收到代表议案24件,其中立法方面16件,监督方面7件,重大事项决定方面1件。议案内容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出台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数据条例、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民营企业权益保障条例,开展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执法检查,听取审议“智改数转网联”专项工作报告。二是助力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打造开放创新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决定,对支持紫金山实验室重大科技任务攻关若干措施落实情况加强监督。三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制定现代农业园区促进条例、供销合作社条例、民宿管理地方性法规,督促推进农村水利条例全面贯彻实施。四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改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五是强化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推进托育服务地方立法,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出台教育惩戒办法,制定医疗美容行业管理条例,修改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围绕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开展专项监督,听取审议未成年人矫治情况专项工作报告。
回答记者提问
江苏法治报记者:大家知道,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考察时,首次提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在庆祝建党百年大会的讲话中再次强调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人大工作会议上又全面阐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这跟人大工作特别是立法工作息息相关,那么请问本次修改条例是如何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
冯雷: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本次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一方面,完善立法制度,确保立法活动全流程、各环节都能倾听人民呼声、汇聚人民智慧、回应人民期待;另一方面,强化民主立法,将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具体、现实地吸纳到条例中来,推动本次立法成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从修改决定的内容上看:一是完善民主立法原则。二是强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体作用。三是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反馈机制。四是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五是推进立法协商制度。六是加强立法宣传工作。从修改条例的过程上看:本次修改,历时十个多月,经过两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次省人代会会议审议,充分发挥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地方立法中的主体作用。修改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并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切实提高了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
省电视台记者: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健康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之前听说,法制委法工委坚持开门立法,开展了广泛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民意征集工作,能否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有关情况?
夏正芳:食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在立法过程中,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给予了高度关注。无论在政府起草阶段还是在人大审议过程中,都始终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重大理念,坚持开门立法、广开言路,具体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多渠道多形式征求意见。二是深入调研科学论证。三是认真听取代表意见。从2023年9月常委会一审到提交本次人代会审议的三个多月期间,共收集到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提出的3200多条意见;在会前组织代表研读和本次人代会期间,代表们提出了200多条意见和建议。对这些意见和建议,工作机构一一进行梳理分析研究,对合理的意见建议都予以吸收采纳。可以说这部条例进行了最广泛的调研论证,全方位地征求意见建议,最大程度地凝聚共识。
人民与权力记者:近年来,预制菜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发展很快,数据显示,近几年中国预制菜市场规模以20%左右的高增长率逐年上升,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请问《条例》对预制菜的食品安全监管作了哪些规定?
陈琪宏:为回应社会各方对预制菜生产经营全程食品安全监管的关切,《条例》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要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预制菜原料和成品的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环节加强全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二是要求相关部门将预制菜成品、原料纳入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对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三是要求预制菜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并授权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关于预制菜的定义、标准和食品安全管理要求明确后,制定我省预制菜的具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扬子晚报记者: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直接涉及学生、幼儿的身体健康,就餐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是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重点问题。请问条例对于校园食品安全有哪些制度设计,来保障校园食品安全?
陈琪宏:结合我省监管实际,对校园食品安全着重从两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强化规定:一是强化责任意识,压实各方主体责任。首先明确了学校、托幼机构实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其次明确了学校、托幼机构主管部门,也就是教育、卫健等部门要加强对校园食堂和外部供餐管理等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二是强化过程公开,推行食堂“明厨亮灶”。近年来我省一直在推进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建设,目前全省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100%,“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92.6%,受到家长们普遍欢迎。这次条例通过立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群众满意的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也是一个突破性的规定。条例还鼓励学校、托幼机构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实现校园食品全程安全可控。
现代快报记者:近几年来,网络食品经营日新月异,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引发公众对于网络食品安全的担忧。我们看到《条例》第二章第四节专门对网络食品经营作了规定,请介绍有关情况?
陈琪宏:《条例》作出了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在规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方面。首先,明确了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公示证照或者备案等有关信息。其次,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溯源管理。再次,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标注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食用时限,接受社会监督。在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方面。首先,针对在本省注册登记和在省外注册登记的两种情形,分别明确了备案、报告要求。其次,要求其建立健全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评价制度,不得向没有许可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再次,明确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食品经营服务时,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规定的义务。在规范网络食品交易配送方面,主要从加强配送人员培训管理、防止贮存配送时受到污染、保鲜保温措施等方面明确了要求。在针对上述三个方面加强监管制度设计的同时,也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公示证照或者备案等有关信息等3类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惩戒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