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报告中的那些案例有何深意?
——揭秘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案例背后的中国法治故事
正义网北京5月25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邱春艳)唐雪能成为今天的唐雪——没有背负罪名的唐雪,缘于“正当防卫”这四个字。相信多年以后,在唐雪的记忆里,许多事、许多人已经随风而去,但那一个凌晨的生死搏杀和这至关重要的四个字始终会铭刻在她的内心深处。
2020年5月25日,唐雪案被写进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和唐雪案一起被写进最高检工作报告的,还有另外20个具体案例——翻阅18页纸的2020年最高检工作报告,不难发现其中一个鲜明的特点:用典型案例讲故事、讲政治、讲法治。与2019年的最高检工作报告相比,此次报告不仅仅增加了案例数,每个案例所占的篇幅也有所增加。过去的检察工作报告中,提到具体案例时大多一笔带过。此次报告中的案例,不少都有展开的内容。这样的案例篇幅,在过去的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是少有的。
惜字如金的最高检工作报告为何提到多个具体案例?这些案例背后有何深意?诠释了哪些司法检察理念?
对此,最高检工作报告起草组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最高检工作报告“下大本钱”讲案例的两大缘由——
案例是最生动的法治教材。围绕案例讲法治,越讲越清楚。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的案例,不仅仅是中国检察故事,更是中国法治故事。讲好这些法治故事,不仅能体现司法进步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同时也能立足案例宣传党和国家的司法政策、宪法法律精神,引领社会法治观念,增强全社会的法治素养。比如,通过讲述唐雪案等正当防卫案例,就可以引领、重塑正当防卫理念,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案例是体现司法检察理念和政治、法治、政策考量的载体。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的案例,就是要讲清楚检察机关办案背后的司法检察理念,向人们展现检察机关办案时的政治、法治、政策考量。比如,什么是挂案?检察机关为何要开展对“挂案”的专项清理?通过其他方式很难讲清楚,但通过讲清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挂案”案例,就不仅能让人知道“挂案”的危害,也能让人们了解到检察机关清理“挂案”的政治、法治、政策考量,体会到检察机关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良苦用心。
案例千千万,如何能把最能引领社会法治观念和体现司法检察理念的案例选出来写进报告、讲好中国法治故事?
报告起草组有关负责人介绍了选取案例的三个来源:
一是请最高检各业务厅梳理本条线的最典型案例。二是请省级院梳理辖区之内最典型的案例。三是从省级检察院向当地人代会作的工作报告中选取最典型的案例。
“三种渠道汇聚起来的典型案例有一千多页、数百个案例。”报告起草组有关负责人介绍:“随后,起草组在这数百个案例中优中选优、典型中再找典型。最终,由最高检领导确定“入选报告”的案例。
那么,报告中的典型案例究竟典型在什么地方?这些案例背后有着怎样的法治故事?一切得从这些案例说起。
最高检工作报告为何再提正当防卫?——
唐雪案:引领、重塑正当防卫理念,体现客观公正立场
“媒体披露‘昆山反杀案’后,指导江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提出案件定性意见,支持公安机关撤案,并作为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公开发布;指导福州市检察机关认定赵宇见义勇为致不法侵害人重伤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2019年的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昆山反杀案”和福建赵宇案让正当防卫制度走进更多公众的视野,也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成为刷屏的金句,在全社会广为流传。
一年过去了,正当防卫制度适用情况如何?有没有新的进展?
最高检的工作报告给予了响亮的回答——
“指导地方检察机关查明涞源反杀案、邢台董民刚案、杭州盛春平案、丽江唐雪案等影响性防卫案件事实,依法认定正当防卫。”这一次的报告,一口气点出了4个正当防卫案例,让人们意识到检察机关依法适用正当防卫的决心。
2019年春节期间,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下街村李德湘酒后无故拦截同村唐雪乘坐的车辆,并对唐雪言语挑衅,后李德湘与唐雪及其家人多次争执。2月9日凌晨1时许,李德湘手持菜刀到唐雪家大门外侧,砍砸、踢踹大门,赶来劝阻的朋友将其菜刀夺走、丢弃并劝其回家。唐雪听到砸门声后起床,因感到害怕拿了削果皮刀和水果刀出门查看。李德湘冲上前朝唐雪腹部踢一脚,唐雪拿出削果皮刀反抗,李德湘继续挥拳击中唐雪左脸部,在被几位朋友拉开后再次挣脱冲向唐雪,对其拳打脚踢。唐雪招架中削果皮刀掉落地上,情急之下掏出水果刀反抗、挥刺,致李德湘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永胜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对唐雪提起公诉。为确保依法严格公正处理本案,云南省检察院会同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专家到现场进行复勘,重新调取证据,最终认定唐雪的行为系为保护本人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永胜县检察院撤回起诉,于2019年12月30日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
纵观全案,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对唐雪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并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唐雪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否造成重大损害,是认定防卫是否过当的两项法定标准。
“众所周知,司法机关以往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极为苛刻。”唐雪案尘埃落定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发表解读文章称,对唐雪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是正确的。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分析,唐雪的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虽有重大损害结果,但仍不构成防卫过当。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指出,在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一度处于“沉睡”状态,但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其实已经比较完整。强化责任担当,激活正当防卫制度,既是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权益保障的新期待,更有利于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鼓励公民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勇气,坚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如果说2019年最高检工作报告的两个正当防卫案例让法律早有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走进大众视野,让在某些地方还处于“沉睡”状态的正当防卫制度被全面唤醒,昭示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那么,2020年最高检工作报告的唐雪案等4个正当防卫案例则引领、重塑了正当防卫理念,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深入人心。
不仅如此,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的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件,也体现出检察官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的理念——
一个时期以来,检察机关只被看作犯罪追诉人和惩治者。少数检察人员也认同这样的“标签”,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支持配合轻制约监督。显然,这样陈旧的理念和习惯已经严重束缚了司法办案工作,容易导致效率不高甚至司法不公。基于此,最高检党组提出要按照检察官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的理念,既做犯罪的追诉者,也做无辜的保护者,更要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而依法适用正当防卫的办案实例,便是检察官践行客观公正立场的生动实践。
“走步机”何以“走进”最高检工作报告?——
浙江保护民营企业案的“典型效果”:办理一个案件,保护一个企业;推动一项行标,保障一个行业
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万万没想到,他们办理的一起案件,竟助推了一项国家标准的确立。
刘某是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明明是我们辛辛苦苦研发出来的创新产品,怎么就被认定为伪劣产品了?”刘某想不通,自己好好办企业,怎么就要身陷囹圄了?
原来,刘某的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下称“走步机”)等高档健身器材的民营企业。2017年11月至12月,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总金额为700余万元的走步机,因质监部门抽样检测认为产品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2018年11月,永康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永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走步机”能否适用跑步机的办案标准?到底是创新产品还是伪劣产品?为了弄清事实,永康市检察院专门组建特别调查小组,由院领导带队深入企业开展调研。
调研中了解到,涉案走步机在运行速度、产品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跑步机存在明显区别,简单地依据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径行认定该产品不合格并不合理。而且这款走步机是该公司历时三年研发的成果,曾获十余项专利,市场前景十分好。消费者的使用体验也很好,未发现有人身、财产受损情况的发生。
永康市检察院积极作为,立足办案,延伸检察职能,主动致函市场监管部门,商请层报国家标准委请示走步机的标准适用问题。同时,为了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检察机关还建议公安机关慎用羁押措施,由公安机关直接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9年3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函,认定“新型平板走步机”为一种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国家标准,确立了走步机行业应当适用的国家标准。
最终,永康市检察院对刘某作不起诉处理。“走步机”案也“走进”最高检工作报告。
“这个案例完美诠释了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最高检工作报告起草组有关负责人介绍了选择这个案例的考量——
体现检察机关“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慎捕慎诉”原则。检察机关介入时,民营企业负责人已被刑事拘留,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慎用羁押措施,由公安机关直接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体现检察机关办案时不因循守旧、机械执法,而是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审慎办理涉及科技创新领域案件。此前,“走步机”没有国家标准,如果因循守旧、机械执法,就可以按照跑步机的标准来办。而按跑步机的标准看,这个公司的创新产品就是伪劣产品,这个案件就应该批捕起诉。但检察机关并没有这样做,而是主动提醒有关部门去研究这一新产品的新标准。
体现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创新,对党中央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落实。考虑到是创新的产品,检察机关主动提醒市场监管部门去研究行业标准,并逐级上报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最终推动一个国家标准的确立,真正达到了“办理一个案件,保护一个企业;推动一项行标,保障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
为何对杀医案依法快捕快诉?——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冻毙于风雪。民航总医院杀医案快捕快诉的“检察速度”体现对医护人员的特别保护
在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广大医护人员不顾自身安危,白衣执甲,逆行出征,为人们守护生与死的那道防线,让全社会看到了人间大爱,也让全社会对医护职业更加崇敬,对暴力伤医违法犯罪十分痛恨。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冻毙于风雪!对任何形式的暴力伤医行为,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一直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打击。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孙文斌及亲属将其母孙魏氏送至民航总医院治疗。因孙文斌不满医生杨文对其母的治疗,怀恨在心、意图报复。12月24日6时许,孙文斌在急诊抢救室内,持事先准备的尖刀反复切割、扎刺值班医生杨文颈部,致杨文死亡。孙文斌作案后报警投案,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孙文斌被依法判处死刑。
该案发生后,北京检察机关仅用两天就依法批准逮捕,四天就依法提起公诉。许多专业人士认为,这样依法快捕快诉的“检察速度”,体现的是法治的威严和对医护人员的特别保护。
依法保护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今年的最高检报告中,以专门的篇幅阐述了“持续推动平安医院建设”。早在2015年7月,最高检就与卫生行政部门等11家单位联合会签《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依法维护医疗秩序的意见》。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检察机关坚持挂牌督办,启动快速反应机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快诉,确保高质高效。
最高检工作报告起草组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民航总医院杀医案作为案例写入报告,就是要表明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处暴力杀医伤医犯罪的坚定决心,从而警示教育社会,引领法治意识和法治进步,让全社会一起尊崇、护佑“新时代最可爱的人”。
该负责人表示,从检察机关的办案数据看,暴力伤医、聚众扰医等案件已经实现连续两年大幅度下降,2018年同比下降29%,2019年又同比下降48.9%。这说明党和国家重视医疗体制改革,人民群众对破坏医疗秩序高度关注,医疗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携手维护秩序,综合治理成效明显。但民航总医院发生的杀医案和其他暴力伤医案引发全民关注,疫情期间也发生了一些“挟病伤医”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也说明有些深层次问题的解决还有一个过程。但无论什么原因,暴力杀医伤医,法律决不容情,坚决从严打击。依法保护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将会对暴力伤医犯罪持续从严打击。
“打假官司”的危害有多大?——
绍兴虚假诉讼监督案:司法机关协同发力,遏制“以法实现不法目的”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或仲裁,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文书,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虚假诉讼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
一位法律界人士这样揭露虚假诉讼的真面目:“表面上看,虚假诉讼是用法律手段起诉、申请执行,但实际上是实现不法目的。究其本质,虚假诉讼是以法去实现不法目的。”这种打假官司的行为不仅让老百姓深受其害深恶痛绝,也让法官不胜其扰。如何遏制以法实现不法目的,是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
“浙江省检察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牵头建设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全面推广绍兴市检察院研发的‘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为全省和全国部分省开展虚假诉讼线索排查提供便利。建议最高检广泛总结各地做法,积极借鉴法院、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经验,进一步提升检察信息化水平。”近日,最高检在征求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时,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梁黎明提到了由绍兴市检察院研发的“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正是借助这个系统和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大力支持,绍兴市检察机关成功办理了彭玉枫虚假诉讼案。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彭玉枫于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法院频繁进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撤诉与申请执行,法院为此作出的相应生效裁判案件多达51件,金额共计271.67万元。
发现案件可疑后,绍兴市检察机关通过自行研发的“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进一步比对分析,该批借贷案件中借条中的出借人处名字空白、无利息约定、无支付凭证、无诉讼代理人、被告缺席判决,涉嫌虚假诉讼的可能性极大。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后,这些案件不仅确实存在虚假诉讼情形,且背后还存在一个以程瑞君、彭玉枫等人为首的高利贷犯罪团伙,可能制造参与了一系列涉黑涉恶犯罪活动,遂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经查,以程瑞君为首,以彭玉枫等人为骨干的团伙,以开办二手车交易行和典当行作为放贷平台,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借贷合同,约定高额利息,在扣除头期利息和各种手续费后交付借款本金,同时强迫对方出具虚增借款金额的借条。对借款人无力支付的高利贷,一方面采用暴力手段催讨;另一方面由未参与签约的彭玉枫作为原告频繁起诉和申请执行,起诉时凭借虚增借款金额的借条并隐瞒借款方已全部或部分归还借款的事实,骗取法院作出判决和执行裁定,通过申请强制执行以获取高利贷非法利益。
绍兴市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对以彭玉枫为原告的50件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实施检察监督,法院启动再审后均撤销原判予以改判。对程瑞君等14人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上虞区检察院于2019年4月向上虞区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月8日,程瑞君等14人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等犯罪分别被上虞区法院判处二十一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通过办理该系列案件,绍兴市检察机关进一步总结形成了“智能排查—人工审查—深入调查—移送侦查—判决监督”的“五步式”虚假诉讼监督模式,依托智慧监督系统,将虚假诉讼监督从个别、被动的监督转变为全面、主动的监督,实现民事检察监督的转型升级。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监督模式运行,离不开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早在2018年11月,绍兴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就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联动衔接机制的意见》,法院主动向检察机关全面通报移送裁判文书、审理过程主要节点信息,实现诉讼信息相互共享;检察机关通过智慧民事检察系统发现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尤其是“套路袋”等案件中涉及民事诉讼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从而有效形成线索双移送、结果双反馈机制。
“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各类案件办理过程中,总体是分工负责、各尽权责。”最高检工作报告起草组有关负责人表示,彭玉枫虚假诉讼案中,正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既各尽权责又相互协作,既让虚假诉讼现了原形,还揪出了背后的涉黑涉恶犯罪,体现了最高检党组多次强调的“检察机关要与其他执法司法部门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的理念。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何发力?——
周某养老保险审批纠纷监督案:行政争议一朝化解,让“案结”真正实现“事了”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并非轻易就能实现的目标。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更高要求和期待。对案件当事人而言,他们不仅关注程序是否合法,更关注自身的重大权益是否实现。检察机关办案是只满足于程序合法还是应当程序合法与实现当事人重大权益两者兼顾,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周某养老保险待遇审批纠纷监督案给出了答案。
周某就职于A公司,于2013年10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3年12月,A公司所在地人社局对周某作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以下简称2013年核准表)。周某对人社局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数额有异议,遂向相关单位寻求解决。2016年4月,A公司再次向人社局申请核准周某的退休审批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6年4月20日,人社局对周某作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以下简称2016年核准表),其中载明起始支付年月为2016年5月。2016年6月17日,周某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9月14日,当地政府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上述核准表。
2017年11月,周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2016年核准表;执行2013年的核准表,补发2013年11月至2016年4月共计30个月的退休金及相应待遇;判决人社局重新核发2016年5月至今退休金。法院一审认为,周某就2016年核准表起诉,该核准表曾经过行政复议,本案起诉已经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遂裁定驳回起诉。
周某不服,后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2019年6月,周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周某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裁定合法。但考虑到基本养老金事关申请人的重大权益保护,遂先后向当地人社局和两级法院等单位了解基本养老金领取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认为当地人社局在执行有关法律及配套规范性文件时,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即从核准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但政府立法部门和法院在实践中均认为应从退休次月起支付养老金。检察机关结合社会保险法立法精神、条款文义、咨询意见以及目前司法实践判例,向人社局提出补发周某养老金的建议。同时,检察机关就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向周某详细解释,同时肯定其补发30个月养老金诉求的合理性,引导其与人社局协商调解。最终,人社局同意重新核准周某的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养老金11万余元,周某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这起长达6年的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终于成功化解。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在周某养老保险审批纠纷监督案中,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确远远超过了诉讼期限,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确实是严格依法办事。但此案关系到周某的重大权益,是继续在程序上纠结还是实质性的解决周某的问题、化解争议?最终,检察机关选择了后者。
最高检工作报告起草组有关负责人介绍,从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情况看,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被驳回,诉争问题未解,案虽结事难了。一些案件还反复纠缠于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立案的争执当中,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有的还要再发回重审,几年甚至十几年未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比较严重。这些案件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就是要推动治理“程序空转”问题,促进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周某养老保险审批纠纷监督案体现的是检察机关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举措,同时也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在检察办案中的落实——在每一个案件中,不仅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形式上的、个案结果上的公平争议,也要让“案结”真正实现“事了”。
为何坚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
山西浑源矿企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黑龙江省二次供水安全公益诉讼案: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生动诠释双赢多赢共赢理念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监督还是诉?2019年11月22日,全国政协召开以“协同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为主题的双周协商座谈会,一位全国政协委员问出了许多人的疑问。对此,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坚定地回答: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就是以诉的形式履行法律监督的本职。
这样的回答中,还有一层深意:检察公益诉讼中的“诉”只是形式,并非目的。那么,检察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什么?2020年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的一句话透露出答案——“坚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也就是说,检察公益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公益,而且努力追求不通过诉就能实现维护公益目的。实践中,这一点是如何做到的?最高检工作报告以两个公益诉讼案例作出了诠释。
2017年12月,山西省检察院公益诉讼网络信息专报收集到多条反映大同市浑源县恒山景区及周边矿企开采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线索,上报最高检。最高检对该线索予以挂牌督办。山西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景海高度重视,成立大检察官办案组,抽调省市县三级院20余名检察官办理此案。借助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航拍等科技手段,经过现场勘查、调取资料、调查询问,最终查明:涉案32家矿企分别存在非法开采、无序开采,破坏开采,任意堆放矿房物料等破坏耕地、林地和草地的情形,侵害状态持续存在,所涉煤矿破坏生态面积总计约8.4万余亩。2018年8月至12月,大同市、县两级检察机关针对大同市县两级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先后向环保、国土、林业、水利、安监等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95份,督促其依法履职。2019年1月13日,杨景海主持召开了案件分析会,就办理浑源矿企破坏生态环境案中的证据、法律等问题进行充分论证,并指示要与大同市委、省自然资源厅等单位一起形成查处、打击、治理合力。省检察院针对涉案矿企无采矿证开采,越界动用、开采煤炭资源,多采区同时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以承包方式非法转让采矿权,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问题,向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林业草原局5家省级行政机关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相关省级行政机关对涉案矿企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加大对下级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该案的办理,得到山西省委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山西省委书记骆惠宁在省检察院党组报送的《关于大同市浑源县恒山景区及周边采矿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情况报告》做出批示,要求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一步查处到位、整治见到明显成效,并适时启动全省启示教育。此后,山西省委常委会听取了关于浑源露天矿山开采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的情况汇报,要求深入排查、集中整治,严肃查处、全面修复,省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积极介入,调查指导,认真办案,为解决问题创造了条件。会议决定成立由省委常委、大同市委书记张吉福任组长,副省长贺天才任副组长,省有关方面参加的查处整治浑源露天矿山开采破坏生态环境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在该小组召开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就决定立即启动生态修复,提出“一年见绿、两年见树、三年见景,要将浑源县打造成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县、京津风沙源科学造林样板县、全域生态旅游先导县”的目标。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均积极整改,已责令涉案矿企全部停止违法违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对违规矿企进行注销、拆除、搬迁等。目前,大同市检察院正对涉案的11家矿企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与此同时,矿山治理、生态修复工作正逐步推进。
无独有偶,在黑龙江省二次供水安全公益诉讼案中,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也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2018年5月,黑龙江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二次供水公益保护专项监督”活动。活动中,检察机关以供水安全“最后一公里”为“小切口”,聚焦“二次供水”开展专项监督,对139个县(市)区(含农垦管理局、森工林业局)的783个居民小区、482家物业服务企业、122家自来水公司(供排水公司)的二次供水安全状况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监督住建、卫健、水务、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督促整改物业服务公司 389家、自来水公司(供排水公司)33个,督促解决606个居民小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涉及居民40万户88万人。在专项活动中,检察机关发现,黑龙江省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近年来围绕二次供水安全持续发力,推动全省饮用水水质稳步提升,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此同时,二次供水环节卫生安全隐患仍然比较突出,主要原因是二次供水单位管理不到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缺位弱化、市县(区)政府缺少对二次供水工作的统筹、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和设施改造资金保障不足、相关政策不完善等。
黑龙江省检察院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了情况,被高度重视。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文涛要求省政府相关部门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合力解决二次供水安全问题。随后,黑龙江省检察院走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进一步深入了解二次供水相关行政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结合开展的专项监督活动起草了省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2019年12月20日,黑龙江省检察院向省政府正式发出检察建议,对监督办案中发现的全省二次供水领域“九龙治水”疏漏问题,提出了加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强化相关职能部门行政监管、发挥政府统筹作用促进系统共治、加强资金保障和相关政策配套等综合治理工作建议。省政府高度重视检察建议,专门对加快推进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作出部署,目前,改造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这两起有些类似的公益诉讼案例为何能同时被选入最高检工作报告?不难看出,在这两个公益诉讼案中,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检察机关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促进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履职,协同解决了有关问题,实现了检察机关、政府部门和公共利益的双赢多赢共赢。
最高检工作报告起草组有关负责人表示,“双赢多赢共赢是新一届最高检党组履新之初就提出的重大理念之一。这两个案例体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的深化——检察机关与政府部门虽分工不同,但服务人民、追求法治的目标一致,公益诉讼并非‘零和博弈’。这既是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特色,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