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月飞 通讯员 宁人宣
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强制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第一医院副院长、心胸血管外科主任陈鑫建议,适当扩大强制保险范围,将发生灾害事故概率高、对公众生命财产会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纳入进来。
陈鑫举例说,2019年底正式施行的疫苗管理法,不仅全面加强疫苗管理、保障疫苗质量,还引入商业保险,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不仅保障受害者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而且通过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加强了对疫苗产业链的风险管控。目前,责任保险在相关领域已由“任意保险”向“强制保险”方向发展,我国直接规定的强制保险13种,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船舶油污保险、煤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以及行政法规规定的旅行社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
强制保险具有较强社会属性,不以营利为目的,既能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也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如2019年南京市一公司厂房车间屋顶发生坍塌,造成17人受伤,损失442.26万元。因该公司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出资赔付了300万元,大大减轻了企业经济负担,缓解了社会矛盾。
陈鑫建议,通过修改有关规定适当扩大强制保险范围:一是在保险法对强制保险作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同时规定由国家实行目录清单制度,将部分高危行业、公共营业场所、环境保护、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纳入进来;二是考虑地域差异和各行业发展不平衡,保险法作授权性规定,授权地方性法规结合具体实际和管理需要确定强制保险险种。
现行保险法于2015年作出第三次修正,因此陈鑫提出,如果修改保险法时机不成熟,也可将发生灾害事故概率高、对公众生命财产会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且目前法律中已规定的保险,先行实施强制保险制度。如将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安全生产法中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的特种设备责任保险、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确定为强制性保险。